-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60 條主管機關為加強菸酒品質之提升,得就菸酒品質認證及查驗等業務委託其 他機關(構)辦理。
- 第 61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 費及證照費;並得對菸酒製造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其各項收費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2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3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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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菸酒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61號令修正公布第46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行政院院臺財揆字第1010062484號令發布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