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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菸酒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30067719號令發布第27條第1項及第53條第3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9條第5項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責,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32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後段及第50條第1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段規定罰責,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5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 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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