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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稅捐稽徵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9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9年1月24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0426號令修正公布第2、6、23、30、33~35、38、39、41~46、48-1條條文;增訂第11-1、35-1、50-1條條文;並刪除第36、37條條文
  • 第三章 稽徵
  • 第一節 繳納通知文書
  • 第 16 條
    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 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
  •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 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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