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稽徵 第一節 繳納通知文書 第 16 條 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 項,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 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