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信用合作社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3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640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1條
  • 第十一章 附則
  •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營業執照所載事 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信用合作社申請營業執照時,應繳納執照費,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