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社員及社股
-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得申請加入信 用合作社為社員。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有營業所、事務所之中小企業,得加入信用合作社為準社員,準社員除 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社員同。 前項中小企業之範圍準用銀行法之規定。 中小企業法人為信用合作社準社員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 信用合作社社股每股金額與每一社員最低及最高認購社股數,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 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 一人為限。 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者始 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