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內部制度
- 第 20 條信用合作社之會計制度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統一會計制度辦理。
- 第 21 條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與授信審議委員 會。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2 條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 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 。 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 (市) 政府轉請省政府財 政廳、或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