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九 章 準用條款
- 第 36 條信用合作社監事之權責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 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及第 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 第 37 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 七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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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信用合作社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11號令修正公布第38-4、51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5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