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2 條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 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 第 6 條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 8 條學校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 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 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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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01號令修正公布第83、8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第86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7年7月2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