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為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獎勵私人捐資興學,並謀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各級、各類學校、除師範學校、特定學校由政府辦理,國民教育以由 政府辦理為原則外 ,均得由私人申請設立。
- 第 3 條私立學校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其設立或變更,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教育政策 ,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 第 4 條本法所稱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其他私立學校為所在地之省 (市)教育廳(局)。
- 第 5 條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並冠以私立二字。
- 第 6 條私立學校不得設立分校。但專科以上學校經教育部核准,得設立分部。
- 第 7 條各級、各類 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第 8 條私立大學或學院經教育部核准,得設立宗教學院或系所;其課程應依教育部之規部。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 第 9 條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組織、課程、師資、設備及分設系、科等,本法未規定者,依有關 教育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