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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30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22、23、26、27、29、54、60條條文;並增訂第79-1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促進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捐資興 學,並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
  • 第 2 條
    各級、各類學校,除軍、警校院外,均得由私人申請設立。
  • 第 3 條
    私立學校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其設立或變更,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為教育部;其他私立 學校,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第 5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私立學校之籌設、停辦、解散、遷校、重大獎助 、董事會發生缺失情形之處置及其他重大事項,得遴聘學者專家、私立學 校代表、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 見;其遴聘及集會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 6 條
    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
  • 第 7 條
    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 8 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第 9 條
    私立大學校院經教育核准,得設立宗教學院或系所。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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