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 78 條 外國人依本法之規定,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 校長應以中華民國國民充任之。 第 79 條 外國人為教育其子女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專設學校。但不得招收中華民國籍 學生。 前項外國人之設校,不適用本法有關設立、獎勵與補助之規定;其設校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8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8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