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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30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22、23、26、27、29、54、60條條文;並增訂第79-1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78 條
    外國人依本法之規定,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 校長應以中華民國國民充任之。
  • 第 79 條
    外國人為教育其子女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專設學校。但不得招收中華民國籍 學生。 前項外國人之設校,不適用本法有關設立、獎勵與補助之規定;其設校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 79-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為教育其子女,得於境外設立私立學校,其設校與管理 、獎勵與補助、校長、教師、職工與學生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為教育其子女,而於大陸地區設立私立學校者,應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 第 8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8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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