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設立程序
- 第一節 籌設
- 第 10 條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籌設學校計畫, 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
- 第 11 條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地址及校地面積。 四、院、系、科或班、級。 五、捐資人姓名與所捐財產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六、基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七、學校經費概算。 八、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其經捐資人推舉者,其證明文件。 九、創辦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履歷。 校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院、系、科或班、級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 年計算之。
- 第 12 條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 第 13 條創辦人由捐資人任之。但對辦理教育事業有經驗之人士,經捐資人之推舉,亦得為創辦人 。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創辦人者,其權利與義務,由其代表人行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