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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0年12月30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6902號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
  • 第二章 設立程序
  • 第一節 籌設
  • 第 10 條
    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籌設學校計畫, 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
  • 第 11 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地址及校地面積。 四、院、系、科或班、級。 五、捐資人姓名與所捐財產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六、基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七、學校經費概算。 八、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其經捐資人推舉者,其證明文件。 九、創辦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履歷。 校地、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院、系、科或班、級之分年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 年計算之。
  • 第 12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 第 13 條
    創辦人由捐資人任之。但對辦理教育事業有經驗之人士,經捐資人之推舉,亦得為創辦人 。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創辦人者,其權利與義務,由其代表人行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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