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設立
- 第 一 節 籌設
- 第 10 條私立學校之籌設,應由創辦人按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提出 籌設學校計畫,連同捐助章程,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 為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同一財團法人得兼辦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其籌設 計畫,應符合各級、各類學校之設立標準。
- 第 11 條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及相關資料。 四、院、所、系、科、組或班、級。 五、基金來源、捐資人姓名、所捐財產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學校經費概算。 七、創辦人之相關資料。 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等相關 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院、所、系、科、組或班、級之分年 計畫予以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計算之。
- 第 12 條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 第 13 條創辦人由捐資人任之。但經捐資人推舉之熱心人士,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創辦人者,其權利與義務,由其代表人行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