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設立程序
- 第三節 財團法人登記
- 第 33 條私立學校應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財團法人登記。
- 第 34 條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由 全體董事提出申請書,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送該管地方法院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位住所。
- 第 35 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或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限,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限期辦理而不辦理者,視為撤回籌設學校之申請。
- 第 36 條私立學校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如有增減,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三個 月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 37 條私立學校於辦竣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連 同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第 38 條私立學校董事長及董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事項不實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