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設立
- 第 三 節 財團法人登記
- 第 35 條私立學校應向學校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設立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為變更登記;依法解散者亦同。
- 第 36 條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董事會成立 後三十日內,由全體董事提出申請書,送請主管育行政機關,轉送該管地 方法院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 目的。 二 學校名稱。 三 學校所在地。 四 財產之總額。 五 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 第 37 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限,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辦理而不辦理者,視為撤回籌設學校之申請。
- 第 38 條私立學校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如有增減,應於學 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 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 39 條私立學校於辦竣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 記證書繕本,連同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第 40 條私立學校董事長及董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事項不實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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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30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22、23、26、27、29、54、60條條文;並增訂第79-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