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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0年12月30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6902號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
  • 第二章 設立程序
  • 第四節 立案與招生
  • 第 39 條
    私立學校於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領得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應由董事會於一年內開具 左列事項,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及登記證書字、號。 二、有關校地、校產及設備清冊。 三、學校組職規程。 四、擬聘校(院)長履歷表及其證件。 五、董事會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與支用情形之計算說明。 六、經常費之來源及其預算表。 七、學則及人事、財務、會計及財產等重要規章。 私立學校不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申請學校立案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撤銷其設立之許 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 第 40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應派員切實調查審核;其有核轉機關者, 核轉機關應加具意見,以備審核。
  • 第 41 條
    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符合設校標準,並已將捐助之財產交付及移轉為財團 法人所有者,准予立案。 凡經核准立案之中等學校,應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備查。
  • 第 42 條
    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招生辦法及班、級名額,應報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私立學校校(院)長違反前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依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 第 43 條
    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核准立案,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擅自招生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 請當地政府予以取締。其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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