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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2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37270號令修正公布第54、55條條文
  • 第三章 獎勵
  • 第 44 條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成績優良,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學校董事會 、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董事會組織健全,克盡職責,促進校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董事會確能寬籌經費,對學校基金之管理具有成效者。 三、董事會對教師及職員待遇、退休、撫卹、保險與福利等項,確立健全制度,具有成績 者。 四、學校教育設施或實驗研究有成就者。 五、學校實施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有優良事實表現者。 六、學校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者。 七、校(院)長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推行政令,發展校務,著有成績者。 八、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或發明者。 九、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者。 十、教師及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式 行之。
  • 第 45 條
    各級政府所設之獎學金,其獎勵對象應包括私立學校學生。
  • 第 46 條
    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或設立基金,對辦理成績卓著之私立學校,予以獎助;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 第 47 條
    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五年以上,辦理成績優良者,因學校發展所需鄰近 校地之公地,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商同土地所有機關依法讓售之。
  • 第 48 條
    私人或團體對於私立學校之捐贈,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所得稅法、遣產及贈與稅法 之規定免稅。 前項捐贈,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為現金時,須確實交付私立學校收受並入帳。 二、捐贈為現金外之動產或不動產時,必須確實點交移轉。
  • 第 49 條
    私立學校所有土地賦稅及房屋稅之減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 第 50 條
    私立學校按其設立性質、規模及教學研究之需要,進口圖書、儀器及必需用品,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證明,依關稅法之規定,申請免稅結匯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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