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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私立學校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 第 三 章 獎勵與補助
  • 第 46 條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成績優良,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董事會組織健全,克盡職責,促進校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董事會確能寬籌經費,對學校基金之管理具有成效者。 三、董事會對教師及職員待遇、退休、撫卹、保險與福利等事項,確立健 全制度,具有成績者。 四、學校配合國家發展需要充實或更新教育設施或實驗研究有成就者。 五、學校實施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有優良事實表現 者。 六、學校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者。 七、校長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推行政令,發展校務,著有成 績者。 八、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或發明者。 九、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者。 十、教師及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 予以嘉獎等方式行之。
  • 第 47 條
    各級政府所設之獎、助學金,其獎、助對象應包括私立學校學生。
  • 第 48 條
    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對私立 學校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或績效卓著者,並予以獎助。 各級政府補助私立學校之金額及範圍,應審酌其學校及董事會制度之健全 、辦學之認真等實際情形定之。 獎助私立學校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49 條
    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之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商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前項土地需辦理用地變更者,由私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有關 機關依規定辦理之。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校地之完整 時,應徵詢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意見。
  • 第 50 條
    私人或團體對於私立學校之捐贈,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所得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免稅。 前項捐贈,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為現金時,須確實交付私立學校收受並入帳。 二、捐贈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時,必須確實點交並依法移轉。
  • 第 51 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款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得依左列規定於申報 當年度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捐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得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 基金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 第 52 條
    私立學校所有土地賦稅及房屋稅之減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 第 53 條
    私立學校按其設立性質、規模及教學研究之需要,進口圖書、儀器、設備 及必需用品,依關稅法之規定,申請免稅結匯進口。 前項免稅進口之圖書、儀器、設備及必需用品,非經補稅,不得轉讓或變 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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