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 74 條 外國人依本法之規定,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校(院)長應以 中國人充任之。 第 75 條 外國人為教育其子女得專設學校。但不得招收中國籍學生。 前項外國人之設校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76 條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解散、清算,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 規定。 第 77 條 (刪除) 第 7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7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