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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56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3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90015037號令發布定自109年6月30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 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 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 4 條
    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 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應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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