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 定本法。
- 第 2 條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 第 3 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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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5420號令修正公布第3、11、17條條文;增訂第14-1~14-3、15-1、18-1、3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