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待遇 第 19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 、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第 20 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