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待遇
- 第 19 條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 第 20 條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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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5420號令修正公布第3、11、17條條文;增訂第14-1~14-3、15-1、18-1、3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