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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01號令修正公布第18-1條條文
  • 第 五 章 待遇
  • 第 19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 第 20 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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