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進修與研究 第 21 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得視實際 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2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3 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