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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32681號令修正公布第35-1條條文
  • 第 六 章 進修與研究
  • 第 21 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 22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 23 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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