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
- 第 26 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 第 27 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 第 28 條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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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5420號令修正公布第3、11、17條條文;增訂第14-1~14-3、15-1、18-1、3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