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在 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 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3 條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 會,其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教育局定之。
- 第 4 條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定,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 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與任務。 四、會員權利與義務。 五、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解 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附則。
- 第 5 條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 以利連繫會務。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1020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0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新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