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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0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0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新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在 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 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市國小、 (含附設幼稚園) 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 (以下 簡稱家長會) ,名稱定為「臺北市○○○○學校 (學校全銜) 學生家長會 」。
  • 第 3 條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 會,其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教育局定之。
  • 第 4 條
    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定,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 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與任務。 四、會員權利與義務。 五、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解 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附則。
  • 第 5 條
    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 以利連繫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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