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組織
- 第 6 條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 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家長會依實際運作需要,得設立常務委員會。
- 第 7 條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 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 第 8 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 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 第 9 條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 之;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 (包括國小附設幼稚園) ,每滿十班得 增置二人。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每校原住 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五至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 ,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 務委員人數至多以九人為限。設常務委員會時,應於組織章程中自定常務 委員任務,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第 11 條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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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0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0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新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