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17 條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 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 第 18 條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 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 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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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0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50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新名稱: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