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 第 32 條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 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 第 33 條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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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2條;除第45、46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6月21日修正之第45、46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