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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特殊教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93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 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
  • 第 35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 第 3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 第 37 條
    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之性向及優勢能 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 第 38 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升學方式 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 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
  • 第 39 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其選修之課程及格 者,得於入學後抵免。
  • 第 4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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