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54 條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 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 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 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 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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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