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運動設施
- 第 44 條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 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 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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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91號令修正公布第5、23條條文;增訂2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