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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31號令修正公布第40條條文
  • 第 五 章 任期
  • 第 36 條
    各級學校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性行政人員均採任期制,其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 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第 38 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 第 3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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