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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19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65380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17、18、26條條文;增訂第16-1、30-1條條文;並刪除第39條條文
  • 第六章 附則
  • 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 第 41 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第 4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4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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