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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02300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 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
  • 第 41 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第 41-1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 ( 聘) 、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4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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