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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31、43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 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 正。
  • 第 41 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第 41-1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 ( 聘) 、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4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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