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俗及有關文物 第 45 條 民俗及有關文物由地方政府保存及維護。 第 46 條 地方政府應主動調查與蒐集本地區具有特性之傳統民俗及有關文物,作成紀錄,並指定或 設立機構保管展示之。 第 47 條 政府對於優良之傳統民俗,應加以輔導及闡揚。 私人或團體對闡揚優良傳統民俗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48 條 私人所有之民俗有關文物捐獻政府或公開展覽者,得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