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民俗及有關文物
- 第 45 條民俗及有關文物由地方政府保存及維護。
- 第 46 條地方政府經主動調查與蒐集本地區具有特性之傳統民俗及有關文物,作成 紀錄,並指定或設立機構保管展示之。
- 第 47 條政府對於優良之傳統民俗,應加以輔導及闡揚。 私人或團體對闡揚優良傳統民俗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內 政部定之。
- 第 48 條私人所有之民俗有關文物捐獻政府或公開展覽者,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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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
文化資產保存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10號令修正公布第3、5、27、28、30、31-1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27-1、29-1、30-1、30-2、3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