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第 19 條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 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 第 20 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設各類國家文藝獎,定期評審頒給傑出藝術工作 者。
- 第 21 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就各類文化藝術,每年定時分期公開辦理獎勵、 補助案之審查作業。
- 第 22 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服務。
- 第 23 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 第 24 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左: 一 文建會編列預算。 二 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 三 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 第 25 條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解 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