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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17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
  • 第 四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第 19 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 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 第 20 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設各類國家文藝獎,定期評審頒給傑出藝術工作 者。
  • 第 21 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就各類文化藝術,每年定時分期公開辦理獎勵、 補助案之審查作業。
  • 第 22 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服務。
  • 第 23 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 第 24 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來源如左: 一 文建會編列預算。 二 文化建設基金每年收入中提撥。 三 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 第 25 條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解 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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