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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65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5條;除第1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新名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110002470號令發布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
  • 第 五 章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 第 24 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藝文事業,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 金會。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應定期頒發各類國家文藝獎,訂定各類文化藝術獎勵 、補助相關辦法,提供文化藝術資訊及法律諮詢。
  • 第 25 條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產之運用及捐助財產之動用,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 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基金運用及管理監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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