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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610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款、第30條第2項、第37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5 條
    凡在國外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對我國文化建設有貢獻並有優良事蹟 者,得準用第十三條獎勵之規定。
  • 第 36 條
    本條例關於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文化藝 術事業之獎勵或補助,準用之。
  • 第 37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文建會定之。
  • 第 3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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