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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920084991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6條、第9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22條第2項、第31條、第3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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