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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731137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四 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第 17 條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 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 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 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 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四、指定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
  • 第 18 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公告時間,除經審議會同意外,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 名單。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 選結果報告書。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 。
  • 第 19 條
    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 ,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建會公共藝 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 第 20 條
    徵選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徵選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 席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經徵選小組全體成員同意者,得於徵選簡章中揭示小組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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