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 第 21 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或徵 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 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 式等。其會議決議得做為議價底價之依據。
- 第 22 條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 購資訊網站。
- 第 23 條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邀請 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
- 第 24 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應包含下列項目,並得依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執行 。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包括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 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二、藝術家創作費:以前款經費之百分之十五為下限。 三、材料補助費:採用公開徵選之入圍者與邀請比件受邀者之材料補助費 。 四、行政費用: (一)執行小組、徵選小組等外聘人員之出席、審查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 (二)資料蒐集等費用。 (三)印刷及其相關費用。 (四)公開徵選作業費。 (五)顧問、執行秘書或代辦費用。 五、民眾參與、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費用。
- 第 25 條興辦機關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 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統包工程合約之項目及經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