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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920084991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4條第2項、第6條、第9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22條第2項、第31條、第3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 第 五 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 第 21 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或徵 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 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 式等。其會議決議得做為議價底價之依據。
  • 第 22 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 購資訊網站。
  • 第 23 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邀請 執行小組專業類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協驗。
  • 第 24 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應包含下列項目,並得依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執行 。 一、公共藝術製作費:包括書圖、模型、材料、裝置、運輸、臨時技術人 員、現場製作費、購置、租賃、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 二、藝術家創作費:以前款經費之百分之十五為下限。 三、材料補助費:採用公開徵選之入圍者與邀請比件受邀者之材料補助費 。 四、行政費用: (一)執行小組、徵選小組等外聘人員之出席、審查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 (二)資料蒐集等費用。 (三)印刷及其相關費用。 (四)公開徵選作業費。 (五)顧問、執行秘書或代辦費用。 五、民眾參與、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費用。
  • 第 25 條
    興辦機關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 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統包工程合約之項目及經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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