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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類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88)台法字第35851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家賠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 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 後者為限。
  • 第 3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 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 第 3-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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